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原景生態環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南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4,86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萬7,33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第二審
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