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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原景生態環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4,86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萬7,33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