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簡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相 對 人 城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6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 抗告駁回之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提出抗告,惟 抗告人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 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