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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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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兆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漢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3987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而此屬非訟事件,法院依非 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 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 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固仍應於所定期 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 之責,票據法第124 條、第95條亦有明文,是本票如已載明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 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其負舉證之責 (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及翁一緯、陳永祥、學承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學承公司)、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威爾斯公司)、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爾公司)所共 同簽發之附表所示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屆期提示均未獲 付款,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 乃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未向伊提示系爭本票,且學承公司、 威爾斯公司、微爾公司已於民國105 年間倒閉並業經命令解散 ,翁一緯、陳永祥已不知去向,相對人亦無從向其等提示系爭 本票,而相對人遲於104 年12月22日方獲核准設立登記,後於 附表編號1-3 本票所載發票日,亦無從與伊等成立票據債權債 務關係,原裁定應予廢棄等語,並提出學承公司、威爾斯公司 、微爾公司及相對人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為 證。查: ㈠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向其為付款之提示,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而共同發票人學承等3 家公司固已經命令解散(見原審卷第 119、125、131頁之臺北市商業處函文,本院卷第19-23頁之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然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 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於清算終結後,公司法人格方 歸於消滅,是以學承等3 家公司經命令解散之事實,尚不足推 認相對人未為付款之提示;而共同發票人翁一緯、陳永祥倘如 抗告人所言不知去向,亦不足推認相對人未向其等為系爭本票 之付款提示。據此,抗告人並未提出積極而確切之證據,證明 相對人未為付款之提示,其抗辯相對人未向抗告人等共同發票 人為付款之提示,不得行使追索權,即難認可採。 ㈡又依相對人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所載,相對 人係於104 年12月22日核准設立(見本院卷第25頁之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而附表編號1-3本票所載發票日期依序為104年8 月5日、11月16日及12月1日(見原審卷第15、19、23頁),惟 上開本票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中強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 定人....」(同上卷頁),背面則經相對人背書(見原審卷第 17、21、25頁),相對人主張其係由中強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 讓而取得上開3 紙本票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從而抗告人 抗辯相對人遲於104 年12月22日方獲核准設立登記,其設立時 間後於附表編號1-3 本票所載發票日,無從與抗告人成立票據 債權債務關係云云,即非可採,況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如何, 亦非本件所得審究,抗告人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綜上,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審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 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附表: 108年度抗字第210號│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及 │ │ │ (民國)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 │ 1 │104 年8 月5 日│ 600 萬元 │ │ ├──┼───────┼──────┤ │ │ 2 │104 年11月16日│ 240 萬元 │ │ ├──┼───────┼──────┤ │ │ 3 │104 年12月1 日│ 500 萬元 │108 年3 月4 日│ ├──┼───────┼──────┤ │ │ 4 │104 年12月31日│ 300 萬元 │ │ ├──┼───────┼──────┤ │ │ 5 │105 年1 月11日│ 300 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