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7號
原 告 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麒瑾
被 告 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美
被 告 劉毓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楊大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
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
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依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
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
或數項
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
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
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
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
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之情形外
,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
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9 年
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見
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原告雷麒科技有限公司以經營社群媒體
及策劃商場活動等業務為業,於民國105年8月5日至7日報名
參展被告博展國際有限公司在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館所舉
辦之台灣成人博覽會,於參展過程中,原告公司投入大量人
力財力並積極宣傳,引發網路熱議,並由原告公司內部之攝
影團隊拍攝參展
期間之宣傳影片(影片名稱:「JKFx2016台
灣成人博覽會TAIWAN ADULT EXPO(台灣成人展)全
記錄」)
,經剪輯、後製後於105年8月13日上傳至「YOUTUBE」網站
,被告劉毓婷明知「JKFx2016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 ADULT
EXPO(台灣成人展)全記錄」之影音作品係原告公司所攝影
剪輯製作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在著作權
存續
期間,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被告劉毓婷竟未經
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105年11月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先
以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之YouTube 網站後
,下載並重製、剪輯後,復在所重製、剪輯之視聽著作影片
之右上角畫面加上被告公司所使用於成人博覽會之商標,並
賦予該影片「TAE2016第五屆台灣成人博覽會」之名稱,再
於105年11月9日某時許,上傳至YouTube網站,以此方式侵
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107年度
智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確定,認被告劉毓婷係犯著作權第91
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爰依
民
法第188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萬
元。
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權之影片,爰依著作權法第
88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起訴為著作權法事件,
依原告主張本件重點應為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之著作權,
自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
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
之情形,依
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