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2號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9年6月17 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原證7使用同意合約書之簽署時間、目的及存續期間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