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周師文即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於81年6 月22日許可設立,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6 年10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67冊第3 頁第1666號)。經提請董事會於108 年
4 月29日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
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