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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周師文即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於81年6 月22日許可設立,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6 年10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67冊第3 頁第1666號)。經提請董事會於108 年 4 月29日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 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