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林濟民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之董
事長
代 理 人 高玉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捐助
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第
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
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
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暨組織章程經董事暨
監察人會議決議
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 條、第3 條、第5 條、第6 條、第8 條
至第20條部分,
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8 年11月
21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39921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
農業產銷基金會第9 屆第3 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
修正前後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僅
為文字修正、第4 條亦為文字上修正及就主事務所位置變更
、第7 條為原章程第13條之內容、第21條則係將原章程第25
條及第26條合併為同一條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
無涉,
揆諸前開說明,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
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
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
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