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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林濟民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之董       事長 代 理 人 高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第 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 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 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暨組織章程經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 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 條、第3 條、第5 條、第6 條、第8 條 至第20條部分,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8 年11月 21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39921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 農業產銷基金會第9 屆第3 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 修正前後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僅 為文字修正、第4 條亦為文字上修正及就主事務所位置變更 、第7 條為原章程第13條之內容、第21條則係將原章程第25 條及第26條合併為同一條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 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 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