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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林錦松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       事長 代 理 人 翁碩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 五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 會(下稱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台北市錫 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經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 金會第7 屆第4 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 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 局108 年11月22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40065號函、台北市 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第7 屆第4 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會議議 事錄、修訂條文對照表、研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事宜第 2 次會議、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法 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北市錫瑠環境 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 條為基金會事業、業務項目 之修正;第5 條至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第19條就董事 、監察人、顧問及執行長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職權 ,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3 條至第14條、第20條係就基金會之財產來源、運用方法及基 金會如解散其財產之歸屬所為之修正;第18條則係就規範基 金會應主動公開之資訊項目及內容之增訂,核與財團法人之 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 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條至第 20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至第2 條、第 4 條僅為文字之修正;第21條則為所應尊循法令之明文化; 第22條則僅為章程許可程序及施行時點之規定,核與財團法 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 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 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 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