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林錦松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
事長
代 理 人 翁碩亨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
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
五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
會(下稱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台北市錫
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經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
金會第7 屆第4 次臨時董事暨
監察人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
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
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
局108 年11月22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40065號函、台北市
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第7 屆第4 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會議議
事錄、修訂條文對照表、研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事宜第
2 次會議、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法
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北市錫瑠環境
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 條為基金會事業、業務項目
之修正;第5 條至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第19條就董事
、監察人、顧問及執行長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職權
,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3
條至第14條、第20條係就基金會之財產來源、運用方法及基
金會如解散其財產之歸屬所為之修正;第18條則係就規範基
金會應主動公開之資訊項目及內容之增訂,
核與財團法人之
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
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條至第
20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至第2 條、第
4 條僅為文字之修正;第21條則為所應尊循
法令之明文化;
第22條則僅為章程許可程序及施行時點之規定,核與財團法
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無涉,
揆諸前開說明,
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
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
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
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
六、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