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海商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雙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61,4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