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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海商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王邦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 同)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170.16元,以起 訴時即民國107 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 告匯率31.165計算,折合597,4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97,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