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
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趙永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
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
證據,並將
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
㈠原告部分
本件
承攬運送契約所約定之運送內容、方式、範圍及價額計
算等具體內容為何?有無書面契約或往來郵件等資料可為證
明?
㈡被告部分
被告就本件運送人之選定及其他承攬運送有關事項未怠於注
意一情,有何具體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