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438 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7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165 計算,計算式:美金19,170.16元×31.165=597,4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