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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0號 原   告 王惟人       王安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曾向本院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2萬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