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宮欽洋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北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7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923元
,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