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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宮欽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北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 ,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