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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馥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永豐銀行存款存摺,陳稱自「熱柴有限公司 」領取薪資,仍應說明自民國108 年2 月起是否仍任職於 熱柴有限公司?每月薪資之數額為何?並提出其他名下自10 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 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 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另應檢 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 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金皇國際育樂有 限公司領取薪資外,仍有其他數筆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 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今,是否仍有該筆 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說明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街○○○ 巷○ 號 5 樓E 室)與戶籍地(即臺北市○○區○○里○○鄰○○○路○○ ○ 巷○○號)不一致之原因,並請分別說明住所地、戶籍地之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權人關係為何?為何 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 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 料、住所地及設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行動電話、伙食、清 潔用品、醫療、交通費、房租、水電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 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 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 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 報。 七、就交通費部分,聲請人陳稱其中保含油資、保養、維修、燃 料稅、第三責任險、強制險,固已提出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 明聯及銘漢機車行估價單為證,惟應就燃料稅、第三責任險 、強制險提出相關資料、收據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 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與支出情形為何?如係自 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 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聲請人固已提出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惟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 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 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 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107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 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 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 分內頁代替)。 九、承上述,依前開契約所載,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 萬 元,惟依108 年4 月26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 前兩年每月房租為9,000 元,聲請人應說明該項支出與房屋 租賃契約書約定不符之原因為何?若為誤載,應更正並重行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依聲請人所列聲請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500 元,聲請人應說 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 2 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 」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 票等)。 十一、應說明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房屋(即臺北市○○區○○ ○路○段○○號2 樓,下稱系爭新生北路房屋)為何人所有 ?原因為何?聲請人與系爭新生北路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 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陳報臺灣銀行之債務係擔保債務,擔任許福生之保 證人,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其與主債務 人有何關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經過、何時無法清 償、未清償金額,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 文件。 十三、依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並未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請詳 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 十五、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十六、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 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無,亦請 註明。 十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