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曉慧
代 理 人 周碧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108年5月9日止(聲請
前 2年之間)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
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另應
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
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債務人應說明於106年5月9日起至108年5月9日間(聲請前 2
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
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
、雜支、行動通訊費、勞健保險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
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房屋
租賃契約書;
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
債權人清冊(含債權數額、債權之
種類、原因)、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
所載,聲請人擔任
新翌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
監察人
,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 108年5月9
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
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六、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陳明
居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街○○○○○號2
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
所有權狀
)。
八、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
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
扶養義務人負擔子女
扶養
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
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
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