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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家鴻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元。請提出 自民國106年5月起今之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 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切結書、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請說 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 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 請人自106年5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請一併提 出聲請人之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新北市○○區 ○○街○○○巷○號8樓之6」房屋內?請提出相關居住於上開房 屋之證明資料(如房屋租賃契約切結書等),並說明居住 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又聲請人是否為租屋居住?如是,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自陳名下有汽車三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 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 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 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 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 欠薪資之證明、自願/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 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寶助印刷有限公司之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