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家鴻
代 理 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元。請提出
自民國106年5月起
迄今之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
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
切結書、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請說
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
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
請人自106年5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請一併提
出聲請人之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新北市○○區
○○街○○○巷○號8樓之6」房屋內?請提出相關居住於
上開房
屋之證明資料(如房屋
租賃契約、
切結書等),並說明居住
地之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又聲請人是否為租屋居住?如是,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
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
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自陳名下有汽車三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
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
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
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
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
欠薪資之證明、自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
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寶助印刷有限公司之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