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怡蘭
代 理 人 鍾欣惠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曾茂行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
(下同)23,459元,並提出民國108年2月至6月薪資單為證
。請提出自106年5月起
迄今實際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
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
請人自106年5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
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
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
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1,280元,請提出費用繳納證明、收據或轉帳交易明
細、發票。並請說明每日通勤之必要性及通勤距離、工作地
點、交通工具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
何需使用甚高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
資料。
十、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
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
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
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
明、自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 核准失
業津貼相關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