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秋萍
代 理 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8月26日起至108年8月26日止(聲
請前 2年之間)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又
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於106年8月26日起至108年8月26日間(聲請前
2 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
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
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所示多筆自興合力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同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興碩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良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跨行匯入款項性質為何?請逐
一詳細說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交通、電話費、
水電費、生活雜支、勞健保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縱無債務人
,亦應提出)。
六、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陳明
住居所地之臺北市○○區○○街0段00號3樓之
2 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
所有權狀
),另應說明附件九所示房屋
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與債務人
關係為何?債務人是否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4
樓?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
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
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