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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采禔(原名:黃孟卉) 代 理 人 許恬心(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台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6月 起至107年10月止,每月受本院強制執行命令扣薪後平均收 入為新臺幣(下同)37,059元【計算式:(38,455元+37,3 75元+35,239元+38,989元+35,239元)÷5=37,05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提出自105年12月今未扣薪實際所 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每月薪 資單、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 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 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 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 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所提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 旗銀行)存摺內頁,記載自107年5月29日至107年11月12日 存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或郵局之 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花旗銀行 存摺分別自105年12月5日至107年5月28日及107年11月13日 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所提107年12月2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自陳, 聲請人於103年9月25日起向房東郭正雄租屋(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租期至109年9 月24日屆滿,依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中租賃房屋所 在地為「臺北市○○路○○○號3樓」,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 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 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 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子女教育費及膳食費,請具體表明每月實際支出子、女各一 名扶養費金額若干?聲請人所支出之子、女教育費及膳食費 請列為扶養費支出,請勿再列入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內 。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其子、女,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 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 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1,320元,請提出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 聲請人為何每月需高額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 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勞、健保費15,331元。請提出勞健保費之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本院強制執行命令之影本並說明執行每月扣 薪狀況及金額。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