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采禔(原名:黃孟卉)
代 理 人 許恬心(法扶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台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6月
起至107年10月止,每月受本院強制
執行命令扣薪後平均收
入為新臺幣(下同)37,059元【計算式:(38,455元+37,3
75元+35,239元+38,989元+35,239元)÷5=37,05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提出自105年12月
迄今未扣薪實際所
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每月薪
資單、
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
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
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
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
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所提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
旗銀行)存摺內頁,記載自107年5月29日至107年11月12日
存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或郵局之
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花旗銀行
存摺分別自105年12月5日至107年5月28日及107年11月13日
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
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
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
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所提107年12月2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
陳報狀自陳,
聲請人於103年9月25日起向房東郭正雄租屋(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租期至109年9
月24日屆滿,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中租賃房屋所
在地為「臺北市○○路○○○號3樓」,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
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
住於該屋?是否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
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子女教育費及膳食費,請具體表明每月實際支出子、女各一
名
扶養費金額若干?聲請人所支出之子、女教育費及膳食費
請列為扶養費支出,請勿再列入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內
。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其子、女,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
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
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1,320元,請提出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
聲請人為何每月需高額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
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勞、健保費15,331元。請提出勞健保費之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本院
強制執行命令之影本並說明執行每月扣
薪狀況及金額。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