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弘宗
代 理 人 高傳盛(法扶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世欣煤氣有限公司,請提出自民國107年
12月
迄今未遭強制扣薪實際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
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每月薪資單、
切結書等)。聲請人應
說明除上述收入及育兒津貼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
及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
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
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2月迄今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
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
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
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
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
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
○○路○○○號」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
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
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
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
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
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
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
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
明、自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 核准失
業津貼相關文件)。
九、聲請人每月領有育兒津貼新臺幣2,5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又聲請人
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
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
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
明。
十、據聲請人108年1月15日補正狀自陳,受其扶養之兒子105年
度及10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列舉之股票,為聲請人前
配偶以受聲請人扶養之兒子名義買賣,今業已全數處分賣出
等情,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說明資金流向。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兒子,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
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
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
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
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
?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兒子自105年12月迄
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