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法扶律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薪資明細單,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   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   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   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   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   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 、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華邦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葉博士科技輔具股份有限公司、萬洋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領取薪資外,仍領有其他薪資、營利、執行所得,應逐   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今,   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水電瓦斯費、   膳食費、交通費、手機電話費、家用雜費、職工福利金、健   保費、誠險、保險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   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   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   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   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   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   報。 六、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338 元   ,聲請人應說明其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七、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   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   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   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   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示,聲請人   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下稱   住所地址)」,現租賃房屋地址為「台北市○○區○○街○○   巷○ 號4F之6 (下稱租賃地址)」,惟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   約人欄之住址又載「臺北市○○區○○○路○ 段○○巷○○弄 ○   號(下稱中山區地址)」,請聲請人說明實際住所地為何?   住所地與租賃地不同之原因?且應說明:出租人陳震國與聲   請人係何關係?有無任何親戚關係?另請分別說明「臺北市   ○○區○○路○ 段○○巷○○號2 樓」、「臺北市○○區○○○   路○ 段○○巷○○弄○ 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   權人關係為何?為何未實際居住於住所地址而有另行租屋之   必要?且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   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   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   、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及協商差距   ,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   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   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   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   之帳戶明細等)。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並未記載債務發生原因,    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二、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    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