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葛睿驎
律師(法扶律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薪資明細單,
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
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
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
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
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
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 、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載,聲請人除自華邦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葉博士科技輔具股份有限公司、萬洋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領取薪資外,仍領有其他薪資、營利、執行所得,應逐
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
迄今,
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水電瓦斯費、
膳食費、交通費、手機電話費、家用雜費、職工福利金、健
保費、誠險、保險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
料、收據證明(如房屋
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
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
家
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
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
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
報。
六、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338 元
,聲請人應說明其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七、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
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
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
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
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聲請狀所示,聲請人
之
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下稱
住所地址)」,現租賃房屋地址為「台北市○○區○○街○○
巷○ 號4F之6 (下稱租賃地址)」,惟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
約人欄之住址又載「臺北市○○區○○○路○ 段○○巷○○弄 ○
號(下稱中山區地址)」,請聲請人說明實際住所地為何?
住所地與租賃地不同之原因?且應說明:出租人陳震國與聲
請人係何關係?有無任何親戚關係?另請分別說明「臺北市
○○區○○路○ 段○○巷○○號2 樓」、「臺北市○○區○○○
路○ 段○○巷○○弄○ 號」之
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
權人關係為何?為何未實際居住於住所地址而有另行租屋之
必要?且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
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
其與
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
、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及協商差距
,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
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
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
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
之帳戶明細等)。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
債權人清冊所示,並未記載債務發生原因,
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二、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
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
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