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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神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守道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 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 產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計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資產僅餘現金、應收帳款、存款及長期投資,總額約新臺 幣(下同)一億七千四百二十二萬零四百九十元(詳如附表 一所示)。聲請人為購買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環華證券公司)股票,前於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向崧華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崧華投資公司)借款三億五千四 百萬元,經崧華投資公司轉向神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寬和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松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州畜牧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均指定匯入聲請人公司設在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西松分行之帳戶,而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二十 八日、五月二十二日、七月三十一日分別匯交一億零五百九 十五萬五千一百八十二元、四千五百三十一萬二千一百四十 二元、五千萬元、一億元、三千一百萬元、二千一百萬元, 合計三億五千三百二十六萬七千三百二十四元,雖經聲請人 陸續清償部分本金,計至一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是筆債 務本金尚有一億九千零八十六萬元,利息則為一億三千九百 八十八萬零八百八十六元,計三億三千零七十四萬零八百八 十六元;又一0七年五月間,聲請人為清償對崧華投資公司 之借款債務,向董事邱明熙借用三百三十萬元,經邱明熙於 同年月二十九日匯入聲請人前述帳戶,迄未返還,是聲請人 有崧華投資公司、邱明熙兩名債權人、債務總額達三億三千 四百零四萬零八百八十六元(詳如附表二所示)。而聲請人 自一0六年間起已無營業收入,聲請人之董事會乃於一0八 年九月二十五日決議向鈞院聲請宣告破產,爰請求宣告聲請 人破產。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存摺影本、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分配盈餘申 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環華證券公司綜合損益 表及資產負債表、持股證明書、說明確認書、借款合約書( 聲證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足見聲請 人資產總額約一億七千四百二十二萬零四百九十元(長期投 資即環華證券公司股票暫以一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每股淨值 計算),惟負債達三億三千四百零四萬零八百八十六元,聲 請人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堪以認定。而聲請人之債權 人共二人,尚有逾一億元之資產,現金亦有七十七萬餘元, 且聲請人並無積欠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有納稅義務人違章 欠稅查復表可稽(聲證五、六),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 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而其資產尚 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有破產實益,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一:聲請人資產 ┌────┬──────┬──────────┬───┐ │ 種 類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證 據│ ├────┼──────┼──────────┼───┤ │現金 │ 773,456 │由董事長邱守道保管 │聲證11│ ├────┼──────┼──────────┼───┤ │應收帳款│ 368 │ │聲證 2│ ├────┼──────┼──────────┼───┤ │銀行存款│ 955 │中國信託商銀西松分行│聲證 7│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長期投資│173,444,756 │持有環華證券金融股份│聲證 9│ │ │ │有限公司16,316,534股│ 10│ ├────┼──────┴──────────┴───┤ │ 總 額 │174,220,490 │ └────┴─────────────────────┘ 附表二:聲請人債務 ┌──────┬──────┬────────┬───┐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說明 │證 據│ │ │ │ │ │ ├──────┼──────┼────────┼───┤ │崧華投資股份│330,740,886 │自95年3月10日起 │聲證12│ │有限公司 │ │之借款債務本息 │ 至14│ ├──────┼──────┼────────┼───┤ │邱明熙 │ 3,300,000 │107年5月29日之 │聲證12│ │ │ │借款債務本金 │ │ ├──────┼──────┴────────┴───┤ │ 總 額 │334,040,8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