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
按破產,對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左列財產為破
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
使之財產
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
取得之財產。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
破產財團之管
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
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
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
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
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
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三、為破產財團無
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四、因破產財團
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
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5條、第96條、第97條分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
能構成,無從依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
十八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
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之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84,902元【彰化銀行南投分行: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土地銀行長安分行:37,663,000元合作金庫台北分行:301,626,963元、合作金庫東台北分行:5,206,000元、華南銀行南內湖分行:1,800,000元、彰化銀行大安分行:133,751,939元、彰化銀行福和分行:340,663,000元、玉山銀行:5,670,000元、凱基銀行:5,392,000元、日盛銀行敦化分行:19,868,000元、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10,444,000元,合計888,084,902元】,有聲請人所提
債權人清冊
所載債務數額,及經本院
依職權函詢債權人清冊列載之所有債權人,而有彰化銀行109年1月8日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債權憑證、華南銀行同年月8日函、合作金庫台北分行同年月10日函檢附債權備查簿、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同年月15日函檢附債權額計算書
可憑。又聲請人雖主張:伊現有價值56,950元之南投縣○○市○○段000號土地與500,000元現金,合計556,590元之財產
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徵其信,尚難
遽認上情為真,是認聲請人並無財產得以構成破產財團,亦無從據以支應財團債務及財團費用,是前述各金融機構債權人之
上開各該債權即無從於破產程序獲一定比例分配受償,而不符清理債務、使全體債權人平等受償之破產制度本旨,故聲請人破產聲請,應予駁回,
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