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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均有準用,亦為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雖表示 上訴之意,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亦未敘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 訴理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