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均有
準用,亦為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雖表示
上訴之意,
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亦未敘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
訴理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