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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順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追加
被告
賀果婦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