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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金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 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之上 訴理由狀正本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42條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 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均有準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雖表 示上訴之意,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亦未敘明上訴理由及相關事實及 證據。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