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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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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家室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祖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寶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