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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3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王重方
            徐碩彬
            黃昱撰
            劉佩聰
            賴昭文
被  上訴人  廖  花(兼李台莉之繼承人)

            李渝龍
            林淑鳳(即李克勤之承受訴訟人)

            李秉勛(即李克勤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更一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被上訴人李克勤業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林淑鳳、李秉勛,渠等均無拋棄繼承等情,有李克勤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頁至第7頁、第15頁至第25頁)。又上訴人已於109年2月26日具狀聲明由林淑鳳、李秉勛承受李克勤部分之訴(見本院卷二第13頁),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李雲龍積欠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新臺幣(下同)121,378 元及利息未清償,經台新銀行取得本院95年度促字第2346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台新銀行並將上開債權讓與上訴人。嗣被上訴人李雲龍之被繼承人李增文於98年4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上訴人及訴外人李台莉均為李增文之繼承人,且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系爭遺產即由被上訴人及李台莉依法繼承而為公同共有。詎被上訴人李雲龍因積欠上訴人前開債務未清償,竟於98年5月15日與其他繼承人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將系爭遺產分歸由被上訴人廖花取得,並由被上訴人廖花單獨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致被上訴人李雲龍名下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對上訴人之債權。又李台莉已於106年10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廖花,故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被上訴人廖花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被上訴人廖花並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上訴人廖花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㈢被上訴人廖花應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98年5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上訴人則答辯以:系爭遺產都是上一輩的錢,跟子女沒關係,所以由母親即被上訴人廖花繼承,被上訴人李雲龍目前無力清償全部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李雲龍積欠台新銀行12萬1,378元及利息未清償,台新銀行業將上開債權讓與上訴人,又被上訴人李雲龍之被繼承人李增文於98年4月9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由被上訴人及李台莉概括繼承,被上訴人及李台莉於98年5月15日協議系爭遺產由被上訴人廖花取得,被上訴人廖花並單獨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而被上訴人李雲龍於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後,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又李台莉已於106年10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廖花等事實,業據上訴人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2346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李台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347號卷,下稱原審1347號卷,第6頁至第12頁、107年度店簡更一字第7號卷,下稱原審7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並有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6年12月15日新北店地籍字第1064028941號函所檢附之該所98年新登第62360號登記申請資料影本(含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李增文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有權狀等)、本院新店簡易庭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見原審1347號卷第34頁至第59頁、原審7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復為被上訴人所未爭執,應堪信為真。
四、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李雲龍已繼承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卻以分割協議不為繼承登記,使自身名下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對上訴人之債權,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得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上訴人廖花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並將該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云云,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本件上訴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上訴人主張台新銀行將對被上訴人李雲龍之債權讓與上訴人,並由台新銀行進行催收,於106年3月29日台新銀行調閱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及謄本時方知悉被上訴人間有遺產分割協議之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1頁、第103頁、卷二第43頁至第43頁、第107頁),而依上訴人原審起訴狀後附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其上之列印時間固亦顯示為106年3月29日(見原審1347卷第11頁至第12頁),然觀諸原審依職權所函調系爭不動產之謄本申辦紀錄,可知台新銀行於101年10月19日即曾調閱系爭不動產之電子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建物圖及地籍圖,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6年12月21日數府三字第1060002293號函所檢附之地政電子謄本調閱紀錄可參(見原審1347卷第61頁至68頁),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李雲龍之債權,既係受讓自台新銀行,並由台新銀行負責催理,台新銀行既於101年10月19日即曾調閱系爭不動產之電子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建物圖及地籍圖等資料,上訴人斯時當已知悉被上訴人李雲龍未取得李增文所留遺產,亦可推知此係被上訴人李雲龍放棄繼承遺產之權利所致,然上訴人卻遲至106年9月2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1347卷第2頁),顯逾民法第245條所定1年之除斥期間。至上訴人雖稱101年間調閱系爭不動產謄本為台新銀行之授信部門,非催收處理單位,故當時無從知悉有遺產分割協議之情事云云,惟不論是授信或催收部門,皆僅為台新銀行之內部單位,當不因調閱單位之不同而影響本件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況倘得任由上訴人以非催收處理單位所調閱為由,即不起算其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豈非容許人為操控除斥期間之起算,將造成法律關係持續處於不安定之狀態,顯有礙交易安全,是上訴人上開所陳,尚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上訴人廖花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因該撤銷權已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除斥期間而消滅,自不應准許,則其再依同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廖花將該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亦難認有據,均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0000分之869
2
房屋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3樓
全部
3
存款
新店頂城郵局
47,330元
4
存款
華南銀行永和分行
5,534元
5
存款
合作金庫北新分行
22,102元
6
投資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1008股
7
投資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956股
8
投資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20000股
9
投資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0股
10
投資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00股
11
投資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88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