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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仲裁人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皇佑 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林律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仲 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未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 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