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皇佑
代 理 人 李立普
律師
林律瑩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仲
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未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
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