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
選任特
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湘傳
律師(事務所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3
樓之5 )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
件,為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公司全體董事與相對人公司間,
均遭訴請確認為委任關係不存在,相對人公司無法定代理人
可以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使聲請人電信費
請求權受損害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公司原設有董事長張凱傑,及另4 名董事,即
楊忠銘、林劍鴻、泓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騰公司)
、磐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雲智能公司),
惟張凱傑
、楊忠銘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與相對
人公司董事委任關係自107 年6 月5 日起不存在確定,林劍
鴻、泓騰公司、磐雲智能公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
3069號民事判決與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6 年12月
28日起不存在確定
等情,分別有
上開判決書及相對人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公司現無
法定代理人進行
本案訴訟,而相對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825 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之
被告,若無法定代理人,恐致
久延而受有損害,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陳湘傳律師具有律師資格
,且有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特別代理人,認由陳湘傳律師擔
任之特別代理人進行本案訴訟,
堪稱
適當,爰選任陳湘傳律
師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25 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為相
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