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士鈞
聲 請 人 洪陳淑瑩(兼洪士傑之
承受訴訟人)
共同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訴字第3872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二號確認股東會決
議不成立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訴字3872號確認股東
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5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
日相對人
訴訟代理人關於相對人是否通知
監察人出席董事會
之陳述內容,攸關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
爰依法聲請交付該
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