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郁閔
相 對 人 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開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變更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八二二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
物,其中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合計新臺
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或同
面額之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
濟上具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