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相 對 人 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開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八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 物,其中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合計新臺 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或同 面額之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 濟上具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