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紀淑貞
吳裕誠
共同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梁恩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與
相對人日牛文化有限公司、玖昇商行即廖毅峰返
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6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九六號返還房屋等中華民
國一○八年三月十二日及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及108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程序期日開庭時,所指摘之內容涉有妨害原告名譽、
構陷原告入罪之嫌,為維護權益,
爰依法聲請交付言詞辯論
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