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 侑旺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定 相 對 人 林明輝       林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存字第四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之一○二年 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 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40 7 號民事裁定,曾提供面額為新臺幣580 萬元之89年度乙類 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479 號提存書提存後假扣押 執行在案。茲因該公債將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到期,爰聲 請准以變換為同額之102 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變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地院 105 年度存字第479 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07號及新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4 79號提存事件等卷查對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