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沃醫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宣霆
代 理 人 莊振農
律師
相 對 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相 對 人 陳俊良
王偉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
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
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惟法院依
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
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
,
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
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
予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 號裁定意
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執如附表所示之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
請對
第三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之財產為
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
9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因執行標
的「新那隆魔方電波除皺系統(廠牌:Syneron ;型號:Pr
ofound;序號:U00000000 」(下稱系爭設備)為
聲請人所
有,足以排除
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並已向本院提起108 年度
訴字第1014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願供擔保聲請於前揭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
經查,系爭設備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至現場
查封
完畢,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因
系爭執行事件僅係假扣押之保全執行,於辦畢查封後已無後
續執行行為,自無停止之必要。又附表編號1 之相對人已撤
回對系爭設備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附表編號4 至8 之相
對人則未聲請對系爭設備假扣押強制執行,有各該假扣押強
制執行
聲請狀附卷可查,自無停止執行可言。從而,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
│編號│相對人 │執行名義 │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 │
│ │ │ │ │
├──┼──────────┼──────────────┼───────────────┤
│1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296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 │假扣押裁定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313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66 號、108 │
│ │有限公司 │假扣押裁定、108 年度司裁全字│年度司執全字第123 號(併入107 │
│ │ │第144 號假扣押裁定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 │ │ │
├──┼──────────┼──────────────┼───────────────┤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9號假│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75號、第76號│
│ │ │扣押裁定、107 年度全字第633 │(併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號
假處分裁定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65號假│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88號(併入10│
│ │公司 │扣押裁定 │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48 號│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169 號(併入│
│ │公司 │ │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6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34號假│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73號(併入10│
│ │ │扣押裁定 │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7 │陳俊良 │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315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72 號(併入│
│ │ │假扣押裁定 │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8 │王偉駿 │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335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69 號(併入│
│ │ │假扣押裁定 │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