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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寶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根在 代 理 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好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九號請求給付貨款 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經鈞院調解,終 致兩造達成和解,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萬元 ,因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陳稱清償原告之款項係用其退休金 代為清償,希望能用分期付款方式給付等語,並要求不要載 入筆錄,原告因此同意被告分24期清償,自108 年9 月5 日 起,每期給付4 萬元。被告依和解筆錄,應於108 年9 月 5 日起給付第一期款項,豈料被告竟逾期未給付至今,嚴重影 響原告權益。原告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及免卻強制執行之冗長 程序,聲請准予交付108 年8 月12日之法庭錄音,以利原告 向被告訴訟代理人勸說,盡速履行和解筆錄之約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69號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 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准聲請 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上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 依法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