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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楊白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八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 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 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28號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之當事人,茲就該事件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 並為利於歸納整理訴訟要點,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案歷次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