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楊白全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八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全部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
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
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28號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之當事人,茲就該事件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第三審,
並為利於歸納整理訴訟要點,
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案歷次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