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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黃正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本院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消簡上字第二號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減少價金 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核對證人證詞之細節 內容,以維護自身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 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 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以核對筆錄為由,聲 請交付系爭事件108年1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業 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茲併諭 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