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黃正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本院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消簡上字第二號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等為本院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減少價金
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為核對證人證詞之細節
內容,以維護自身
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
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
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以核對筆錄為由,聲
請交付系爭事件108年1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業
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茲併
諭
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