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1號
再審
聲請人 鍵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靜惠
上列再審
聲請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本院一○八年度除
字第七五九號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再審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