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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游欣潔 列聲請人相對人新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 字第23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又上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且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 、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37號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07(誤載為106年)年10 月29日開庭,因聲請人對法律不熟悉,未注意筆錄記載為言 詞辯論內容之差異,為維護訴訟權利之行使,故聲請交付上 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自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觀其聲請意旨,認就系 爭案件已敘明聲請交付前揭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本於使用者付費原 則,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