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水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