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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新吉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15,761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000,000 元+反訴部分1, 815,761 元=3,815,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