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新吉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15,761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000,000 元+反訴部分1,
815,761 元=3,815,76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8,22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