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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文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零八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依兩造間所訂立之「全廠設置PDA 巡檢系統工程合約」 (下稱系爭102 年合約)、「PDA 導引式巡檢系統增加40KT 路線工程合約」(下稱系爭104 年合約)、「增設PDA 巡檢 系統來執行例行性自動檢查工程合約」(下稱系爭107 年合 約,合稱系爭3 合約)第21條均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 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貳、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 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民國108 年9 月4 日提起反訴(見本院卷第233 頁至第262 頁),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履行系爭3 合約,經核被告所提 反訴與本訴間訴訟標的具相關性,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且 無其他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所定不得提起反訴之情形,應予 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107 年1 月30日訂立「增設PDA 巡檢系 統來執行例行性自動檢查」工程合約(即系爭107 年合約, 下稱系爭工程),施工及交貨地點為被告高雄林園廠,工程 總價新臺幣(下同)58萬元,付款辦法約定「全部工程驗收 合格後支付100 %」。原告施作之工程完成後開始驗收,並 經被告於107 年5 月14日全部驗收完成,依系爭107 年合約 第9 條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58萬元,原告屢經催促 被告履行,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 505 條第1 項、第19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付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間前於102 年4 月1 日簽訂系爭102 年合約,復於104 年12月16日簽訂系爭104 年合約、於107 年1 月30日簽訂系 爭107 年合約。由上開系爭104 年合約、系爭107 合約之合 約名稱有「增加」、「增設」之文字,可見系爭104 年合約 、系爭107 年合約具增補性質,兩造間主要權利義務之約定 仍應回歸系爭102 年合約。系爭3 合約具延續性,自應視為 不可分割之整體契約而一併審視。 ㈡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於107 年5 月14日全部驗收完成云云, 顯非事實。本案於107 年5 月14日當時,被告公司廠區人員 在原告提供之驗收紀錄單上簽字,僅係紀錄該等人員就廠區 端為局部抽測之初步結果,並非被告本身標準驗收作業流程 之一環,況被告廠區人員在其上勾選:「本案隱蔽及未抽測 部分,由承包商負責」,已明示有所保留。另系爭107 年合 約施工說明書第6.1 條約定系爭工程需經壓力測試,系爭工 程迄未通過壓力測試,且被告於107 年5 月14日以後,通知 原告需再修改並補正表單、提供PDA 巡檢機最近版安裝軟體 與文件及符合條件的壓力測試報告等,以利再行後續驗證驗 收作業,均可證系爭工程尚未驗收完成,被告自得拒絕支付 報酬。 ㈢被告委請原告建置PDA 巡檢系統後,亦向原告購置PDA 巡檢 機器,然因系統後續擴充路線、自動檢查之功能,PDA 巡檢 機器應用程式亦應隨之更新,經被告屢次請求,原告均拒絕 給付適當之軟體,已違反系爭107 年合約第13條第1 項約定 ,被告亦得拒絕支付報酬。 ㈣系爭102 年合約之工程施工說明書及建置規範均有約定,原 告需提供完整資料庫給被告,向被告說明資料庫欄位內容, ,並訓練被告公司人員依系統資料庫數據建立客製化報表, 然系爭107 年合約簽訂後,原告雖依約增設自動檢查E 化作 業,並拋轉至既有之PDA 巡檢系統,惟原告迄未提供相關資 料庫結構與欄位說明,又擅自將後台資料庫之資料欄位內容 加密,致被告無法自行解讀資料庫內資料之意涵及內容,且 無從建立客製化報表,已違反系爭102 年合約第3 條、工程 施工說明書第3.4 條、第5.2 條約定,屬嚴重履約不良,被 告自得拒絕給付系爭工程承攬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於102 年4 月1 日簽訂系爭102 年合約、於10 4 年12月16日簽訂系爭104 年合約、於107 年1 月30日簽訂 系爭107 年合約,系爭107 年合約屬承攬契約,工程款為58 萬元。就系爭107 年合約,兩造公司人員曾於「專案/系統 驗收紀錄」上簽名,記載驗收日期為107 年5 月14日,驗收 結果欄有勾選「本案隱蔽及未抽測部分,由承包商負責。」 等語,有系爭3 合約及107 年5 月14日「專案/系統驗收紀 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8頁、第30頁、 第87頁至第115 頁、第245 頁至第259 頁),復為兩造所不 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工程承攬報酬58萬元乙節,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原告之訴 有無理由?金額為若干?茲分述如下: ㈠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民法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付款辦法 :第全期: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支付100 %」,系爭107 年 合約第9 條亦定有明文。依此,系爭工程若經驗收合格後, 被告即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報酬58萬元。 ㈡查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業經被告於107 年5 月14日驗收合格乙 情,業據原告提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增設 PDA 巡檢系統來執行例行性自動檢查結案報告」1 份在卷為 證(見本院卷第281 頁至第463 頁),細繹上開結案報告, 有「專案/ 系統驗收紀錄」1 份,載明「驗收日期:107 年 5 月14日」、「完成履約日期:107 年5 月14日」、勾選「 本案同意驗收,驗收紀錄正本將由本公司和承包商各持影本 乙份」、「本案隱蔽及未抽測部分,由承包商負責」,並由 被告公司人員在主驗人員、會驗人員處簽名;另有「單元測 試驗收紀錄表」3 份,均經被告公司人員簽名,且「報表驗 收紀錄表」項下各項目,並無勾選不合格者;另有「導引式 巡查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前端操作」、「導引式巡查管理系 統後端操作v1 .0 」、「鴻才科技產品保固證明」各1 份, 堪認系爭工程確實已於107 年5 月14日經被告驗收合格,被 告自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報酬58萬元。 ㈢被告雖辯稱:「專案/ 系統驗收紀錄」業已勾選「本案隱蔽 及未抽測部分,由承包商負責」,已明示保留,且系爭工程 尚未經過壓力測試,被告仍持續通知原告需再修改並補正, 可見系爭工程未經驗收完成云云。然: ⒈「專案/ 系統驗收紀錄」實亦載明「驗收日期:107 年5 月 14日」、「完成履約日期:107 年5 月14日」、勾選「本案 同意驗收,驗收紀錄正本將由本公司和承包商各持影本乙份 」,並經被告公司人員簽名,已如前述,且所謂「由承包商 負責」,實無從解釋為被告不同意驗收之意,「專案/ 系統 驗收紀錄」實為原告通過驗收最後階段之憑證(詳下述), 若原告未通過驗收最後階段,被告公司人員即不應在「專案 / 系統驗收紀錄」簽認,被告此部分抗辯實無足採。 ⒉參之系爭107 年合約所附工程施工說明書第6 點約定:「驗 收方式 6.1 在具中文界面之本系統軟體安裝後,依以下各項進行測 試功能與資料:功能單元測試、資料輪入與輸出是否正確、 壓力測試(以大量的數據或多人同時上線,測試系統的穩定 性)、資料傳輸的正確性、異常狀況發生的可能性。 6.2 系統單元(功能) 測試:承攬商(即原告)於合約時程 內依第4.1 至4.3 項所列各項功能安裝於本廠(即被告)提 供之伺服器後,由本廠導入單位逐一進行測試,並將結果記 錄於「單元測試驗收紀錄表」,通過後方可提出報表測試。 6.3 報表測試:承攬商於完成本案合約相關報表並安裝於本 廠提供之伺服器後,得向本廠申請報表驗收測試,本廠將於 10個工作天內由導入單位逐一進行測試,並將結果記錄於「 報表驗收記錄表」,方可進行系統整合測試。報表驗收通過 後本廠如需再請承攬商調整或修正資料,承攬商可向本廠提 出增加工期及功能需求新增報價。 6.4 系統整合測試:承攬商通過報表驗收後,本廠將於10個 工作天內完成整合測試,測試內容將包含:資料輸入與輸出 是否正確、壓力測試(以大量的數據或多人同時上線,測試 系統的穩定性)、資料傳輸的正確性、異常狀況發生的可能 性。測試結果將記錄於「專案/ 系統驗收紀錄」,做為合約 正式驗收依據。此階段驗收通過後本廠如需再請承攬商調整 或修正資料,承攬商可向本廠提出增加工期及功能需求新增 報價。 6.5 申請結案:承攬商完成系統整合測試通過後,隔日起即 進入保固階段,承攬商得以向本廠辦理結案相關事宜並繳交 相關文件,驗收時交付相關文件包括:系統操作手冊、教育 訓練文件。」(見本院卷第23頁),可見系爭工程之驗收依 序為系爭單元(功能)測試(結果記載在「單元測試驗收紀 錄表」),再為報表測試(結果記載在「報表驗收紀錄表」 ),再為系統整合測試(包括壓力測試,結果記載在「專案 / 系統驗收紀錄」),依上開所述,上開結案報告包括「單 元測試驗收紀錄表」、「報表驗收紀錄表」、「專案/ 系統 驗收紀錄」,可徵系爭工程已完成各階段驗收,包括壓力測 試,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尚未經壓力測試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 ⒊又參之系爭107 年合約之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 點約定:「專 案需求:本工作為利用本廠既有之『PDA 巡檢系統』新增例 行性自動檢查E 化作業,將自動檢查作業之設備異常紀錄中 的設備編號與設備名稱之資訊拋轉至本廠區既有PDA 巡檢系 統中,同時須確保既有系統正常運作」(見本院卷第21頁) ,是系爭工程之工作範圍僅在既有之PDA 巡檢系統新增例行 性自動檢查E 化作業,並拋轉至既有之PDA 巡檢系統,被告 對於原告已經依系爭107 年合約增設自動化檢查E 化作業, 並拋轉至既有之PDA 巡檢系統乙節,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 84頁),且系爭工程業經驗收合格,已如前述,系爭工程驗 收後,被告仍有要求原告修改或補正之處,此應屬系爭工程 經驗收後原告所提供之保固服務範疇,此由原告提出之客戶 需求服務單16份亦得佐證(見本院卷第183 頁至第217 頁) 。是被告雖提出電子郵件、會議錄音譯文、到場服務紀錄單 抗辯系爭工程未經驗收云云,此部分抗辯實無足採。 ㈣被告又抗辯:原告未依約交付PDA 巡檢機更新版安裝軟體云 云。然按「13. 保證(1 )乙方(即原告)對製造或交付之 設備、物品及提供有形或無形之勞務、服務或設計應保證使 用,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保固壹年,如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損 壞或不合於使用時,乙方應負責無償在甲方(即被告)指定 期間內修復、改善或更換合適者。如乙方無法於指定期間內 修復、改善或更換合適者,甲方得自行修復、改受或使第三 人修復,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系爭107 年合約第13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然查系爭107 年合約所附工程施工說明書第 3 點業已明載系爭工程之專案需求在於在既有之PDA 巡檢系 統新增例行性自動檢查E 化作業,並拋轉至既有之PDA 巡檢 系統,已如前述,且無論係由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 點所載工 作範圍細項、第4 點所載之工作內容細項,均無從看出系爭 工程之工作範圍、內容包括原告應交付PDA 巡檢機更新版安 裝軟體,此部分自無落入原告就系爭工程所提供之保固服務 範圍可言,被告抗辯原告應交付PDA 巡檢機更新版安裝軟體 卻未交付,違反系爭107 年合約第13條第1 項云云,顯無可 採。 ㈤被告末抗辯:原告迄未提供相關資料庫結構與欄位說明,又 擅自將後台資料庫之資料欄位內容加密,違反系爭102 年合 約第3 條、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4 條、第5.2 條云云。然參 諸系爭3 合約(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8頁、第87頁至第115 頁、第245 頁至第259 頁),固均與原告依系爭102 年合約 為被告建置之PDA 巡檢系統相關,而具契約間關連性,然系 爭3 契約分別於102 年4 月1 日、104 年12月16日、107 年 1 月30日簽訂,簽約間隔甚久,且各自具有不同之工程名稱 與工程施工說明書,契約標的不同,足見系爭3 契約仍屬獨 立之3 份契約,並非不可分割之整體契約。原告本件係以系 爭工程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被告不得以 他份合約(系爭102 年合約)履行情況,作為系爭工程之工 程款之給付抗辯事由,被告此部分抗辯顯無可採。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 ㈠兩造間前簽訂系爭3 合約,由反訴被告承攬反訴原告林園廠 區PDA 巡查管理系統之建置、功能擴充等。反訴被告雖建置 巡檢系統及相關擴充功能,然反訴原告人員巡視廠區所輸入 之資料數據竟遭反訴被告以程式將之變更為亂碼,且因資料 庫內與巡檢設備名稱及巡檢項目說明等文字相關資料亦遭反 訴被告加密,即前開資料數據雖儲存於反訴原告系統資料庫 ,然反訴原告無法正常檢視其公司廠區之原始資料數據,更 無從建立客製化報表,反訴被告顯已違反系爭102 年合約第 3 條、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4 條、第5.2 條約定。 ㈡反訴被告雖於PDA 巡檢系統建置後,依系爭102 年合約工程 施工說明書第7. 5條約定提供需安裝於PDA 巡檢機內的應用 程式軟體光碟予反訴原告,然因反訴原告林園廠有系統擴充 功能之需求,自103 年完工迄今已由反訴被告就該系統進行 增設路線、自動檢查功能等程式設計以擴充功能,安裝於PD A 巡檢機內的應用程式軟體亦隨之更新,即生與原提供之應 用程式軟體光碟內之應用程式在版本與功能上有不相容之問 題。復因PDA 巡檢機耗損率高,反訴原告時有購入之需,近 年來所購入之PDA 巡檢機若使用原先反訴被告提供之應用程 式光碟進行安裝,除增設PDA 巡檢路線及執行例行性自動檢 查等擴充功能無法使用外,亦有相容性之問題,經反訴原告 請求反訴被告提供更新版應用程式,反訴被告均拒絕提供, 致反訴原告廠區部分PDA 巡檢機因應用程式與反訴被告提供 之應用程式光碟版本不相容而無法使用,反訴被告已違反系 爭107 年合約第13條第1 項約定。 ㈢爰依上開合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反訴被告應 依兩造間系爭3 合約提供完整資料庫結構及欄位說明、PDA 巡檢機之新版軟體光碟,並將資料庫原始資料數據解密後交 付予反訴原告。 二、反訴被告則以: ㈠系爭102 年合約早於103 年1 月27日竣工,隨即經反訴原告 驗收完成,已過保固期,反訴原告使用至今,均可查詢任何 時間之歷史資料,並無加密。且該承攬契約使用之資料庫僅 為反訴被告程式開發之應用工具(屬於反訴被告之智慧財產 ),未在反訴被告承攬工程及販賣予反訴原告之清單內,而 反訴原告提出之主機資料庫呈現亂碼之畫面,乃反訴原告不 當使用反訴被告之應用程式所致。 ㈡系爭107 年合約是以反訴原告既有之PDA 巡檢系統,導入新 增報表及巡檢機增加自動檢查路線,反訴原告並未向反訴被 告購買任何新的應用程式,並無因為新購應用程式而有變動 原有之「PDA 巡檢系統」之情形,反訴原告既無向反訴被告 購買新的應用程式或購買更新應用程式,反訴被告自無給付 之義務,故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違反系爭107 年合約第13 條第1 項約定,請求反訴被告交付更新版光碟云云,顯無理 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依系爭102 年合約第13條約定(見本院卷第89頁),反訴被 告在系爭102 年合約乃提供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8個月之保固 服務。復參之反訴被告提出之之工程(作)竣工證明書所示 (見本院卷第487 頁),系爭102 年合約之工程係於102 年 4 月1 日開工、103 年1 月27日竣工,並經驗收合格,經反 訴原告告發給反訴被告工程(作)竣工證明書,是系爭102 年合約之工程除經驗收合格外,反訴被告亦已於驗收合格起 18個月後結束所提供之保固服務,是反訴被告就系爭102 年 合約之給付義務均已履行完畢,反訴原告現仍依系爭102 年 合約第3 條、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4 條、第5.2 條約定請求 反訴被告提供完整資料庫結構及欄位說明,並將資料庫原始 資料數據解密後交付予反訴原告云云,顯屬無據。 ㈡系爭工程之工作範圍、內容不包括反訴被告應交付PDA 巡檢 機更新版安裝軟體,此部分自無落入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所 提供之保固服務範圍可言,已如前述,反訴原告依系爭107 年合約第13條第1 項約定請求反訴被告交付PDA 巡檢機之新 版軟體光碟云云,顯屬無據。 參、綜上所述,本訴部分,系爭工程業經驗收合格,原告請求承 攬報酬58萬元,自屬有據。反訴部分,反訴被告就系爭102 年合約之給付義務均已履行完畢,且系爭工程之工作範圍、 內容不包括反訴被告應交付PDA 巡檢機更新版安裝軟體,反 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提供完整資料庫結構及欄位說明、PDA 巡檢機之新版軟體光碟,並將資料庫原始資料數據解密後交 付予反訴原告云云,均屬無據。從而,㈠本訴部分:原告依 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第199 條第1 項規 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 年1 月26日起(見本院卷第5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訴部分,兩造 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 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㈡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依系爭102 年合約第3 條、工程施工說明書第3.4 條、第5.2 條、系爭107 年合約第13條第1 項約定請求反訴 被告應依兩造間系爭3 合約提供完整資料庫結構及欄位說明 、PDA 巡檢機之新版軟體光碟,並將資料庫原始資料數據解 密後交付予反訴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既均經駁 回,反訴原告之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仍聲請訊問證人賴晃宇、李泰鋒云 云,核無調查之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