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葉堉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1220號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 萬74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