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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葉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1220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74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