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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中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匯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 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分別於108年8月26日、108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應勤簿冊電子化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