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半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白沙灣濱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周耿民、華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183,5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