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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玲 相 對 人即 被   告 伯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伯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伯格鋼鐵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狀誤將被告名稱「伯格鋼鐵有限公 司」誤載為「伯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均有誤載,爰請求本院准予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乙節,有 伯格鋼鐵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足證,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