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9號
原 告 長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鳳
被 告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8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8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處簡答表在
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