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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酩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冠文(原名洪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莊志民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